2022年底,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沙县区文庙路时,与网约车司机童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受损。
经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被送至某汽车维修店做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车辆维修期间,童某无法开工,便要求张某赔偿停运损失及车辆折旧费,但张某对此笔费用并不认可且拒绝赔偿,童某诉至沙县法院。
经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童某无责任。因此,确定张某对童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童某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案涉车辆维修共计18天。参照沙县区出租车行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赔付营运损失共计3600元。童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属间接损失,不属法律规定的可受偿范围,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这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能请求侵权人赔偿。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并非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此损失应需由实际侵权人自行赔付。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扣除相应营运成本予以酌定。
停运天数: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示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接着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