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效治理我市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活动。
近年来,我市代步车非法行为数量激增,这些车辆没有保险、非法载客、闯红灯、抢占车道、乱停乱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影响城市文明形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提出禁止代步车违法上路的议案和建议,社会各界要求做整治的呼声很高。很多市民通过市长热线、市长信箱、行风在线等,反映出许多相关意见。开展综合治理是形势所需、民心所向、众望所归。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属地治理、行业管理,严格执法、分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对代步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非法行为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我市非法生产、改拼装代步车企业、作坊,依法取缔我市代步车非法销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载客、载货)代步车,限行及禁止代步车非法上路,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规范和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并逐步建立完善代步车非法行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最终实现全市城区道路整治工作全覆盖。
进行整治是反复调研论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最大限度地考虑车主可接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的。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面清理非法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和营运行为。第二时段(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划定禁行区域,教育劝导车主自觉停用代步车。第三时段(201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禁止代步车在禁止区域内通行。在禁行时间方面,禁行区域将实行24小时禁行。
这次治理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三轮、四轮车,包括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农用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五款“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以上范围的三轮车及四轮代步车均未列入工信部《公告》,没办法办理此类车辆的牌证手续。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章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以上车辆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照国家和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下列车辆均属于机动车:
1、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大多数都用在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或特殊用途、专项作业等,还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等。
2、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六、哪些三轮、四轮代步车属非法生产的不合格车辆,并禁止销售?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应注意什么?
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四轮代步车车型未经国家工信部公告、未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目录且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属于非法生产销售。不上道路行驶的特殊三轮、四轮代步车车型,如在景区内使用的景区观光车、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厂内车辆,不需要经国家工信部公告,只要取得质监部门的相关认证证书,就可以生产销售。车主购买的车辆如果经法定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则属于不合格车辆。三轮、四轮车不允许拼装,因此三轮、四轮车拼装都是非法的,拼装车辆禁止销售。未经合法改装资质的公司进行改装的车辆,属于非法改装。
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应注意:1、购买需要上路行驶的车辆,其车型需经国家工信部公告,应要求销售经营户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告文件或文件编号,车主可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查询是否属实,如果未经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告,则车辆是属于非法的。2、购买的车辆车型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目录的,应要求销售经营户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车主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是否属实。如果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则车辆是属于非法的。3、车主应主动索要正规的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手续。
自2017年6月1日起,各区县划定的禁行区,禁行区内全面禁止代步车通行。
(4)对代步车交通违法、非法营运、非法占路行为进行严查严管,依法予以处罚。
(5)对违规上路的代步车,执法部门除按规定处理外,通知车主所在镇(办)、村居(社区)将车辆和人员一并带回,加强教育引导。
老年代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机(机动车)非(非机动车)鉴定,如果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则驾驶人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视为无证驾驶,并视情确定其承担对应的事故责任。
1.《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输入“zbfm89”,即可找到。
联系我们/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