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淄博市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相关情况。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高名栋介绍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5年7月31日,根据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老头乐”等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依据新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淄博拟在全市范围尽快划定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辆禁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道路上常见的老年代步车大多属于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这些车安全性能较差,大部分不能挂牌落户,也无法购买保险,交通违法频发高发,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非常多。2024年,淄博市涉电动车亡人交通事故占全部亡人交通事故的52.99%,其中电动三轮车同比上升19.28%,电动四轮车同比上升400%。
前期,淄博公安交警坚持稳妥积极的原则,探索实行“宣传先行、非现场跟进、现场托底、村居闭环”管理模式,先后采取摸排登记、宣传告知、签订承诺书、依法处罚等多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今年以来,电动三轮车亡人事故同比下降18.18%,电动四轮车未发生亡人事故。
淄博公安交警专门组织交通安全宣传队伍,深入各区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为群众讲解电动三四轮车相关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事故预防知识,发放《致电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督促群众自觉非标车,做到合法出行、文明出行;同时充分的利用监控设备抓拍功能,对电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人脸识别确认驾驶人后,通过短信提醒和劝导驾驶人守法出行。今年以来,共研判推送12243起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门督办教育4776人次;交警部门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路面秩序整治。重点对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警示遵法出行,安全出行。今年以来,淄博市共查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1.8万余起,其中无证驾驶1425起。
淄博公安交警特别提醒,所谓“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业与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性能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这种类型的车辆没办法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而合规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并且具备以下4个条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获得CCC认证、有出厂合格证、有一致性证书。
在购买电动三四轮车之前,不要片面听信商家宣传的“不用考证、不用上牌、不买保险”误导,可在购买前要求商家出示车辆合格证,查询所购买的车辆是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
查询方法一:登陆“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方法二:持车辆合格证或车辆合格证照片到车管部门进行咨询。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挂牌条件的,依法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并购买保险的车辆,方可上道路行驶。此外,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持有F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C2及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下一步,淄博各区县将结合辖区实际尽快划定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辆禁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驾驶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9月30日,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知,针对电瓶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亡人事故高发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稿)》规定,电瓶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取消首次警告,罚款20元。再次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据统计,淄博市电瓶车保有量为257万辆,2024年淄博市电瓶车道路交互与通行亡人事故数占全部亡人事故的52.99%,而其中85%以上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降低交通死亡风险的“护身符”,也是保护电动车驾乘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淄博公安交警进一步加大电动车管控力度,采取“现场路面管控+非现场监控抓拍+重点路段无人机抓拍”三管齐下的措施,持续强化安全头盔佩戴和电动车秩序整治工作,电动车亡人事故较去年同期下降27.36%。
在此,淄博公安交警温馨提醒:淄博的电动车头盔佩戴管理从无到有,头盔从“有而不带”到“带而不戴”,再到遇到检查时“为交警而戴”,现正向为安全出行“为自己而戴”的重要转变。这期间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从车轮下挽救生命”是交警的主责主业,罚款不是目的,督促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障骑乘电瓶车平安回家才是交警的最终目的。电动车事故的减少是一场市民与交警的双向奔赴,数字背后是市民主动改变的每一个习惯,更是警民之间心照不宣的信任与默契。
新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应当先实施语音告知提醒,劝其在规定时限内驶离;机动车未在规定时限内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中设置城市道路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的规定,考虑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详细情况,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此前在各区县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严格管理路段,路面设严管路段和禁止停车标志牌并向社会公示。对在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的机动车依法从严管理;对非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的,交警部门通过短信提醒告知,劝导驾驶人在规定时限内驶离。
此次调整,淄博公安交警将对全市范围内在禁止停车的道路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语音告知提醒,交警部门将通过0533-12123电线分钟内驶离,经告知提醒未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对非法改装车辆和飙车炸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新规: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对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不得改装其动力装置、速度装置,不得加装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市民遇到非法改装车辆和飙车炸街行为,可拨打通过12123、122等平台做举报。
淄博公安交警格外的重视飙车炸街对群众造成的不良影响,持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大力整治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截至目前,淄博公安交警今年已查处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928起,查扣车辆768辆,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窝点5个,行政拘留9人。
结合12345、12123、淄博市政府舆情信息等平台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淄博公安交警对飙车炸街较为突出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进行研判分析,科学部署警力,进行精准打击。同时制定印发了《全链条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溯源惩戒线索移送机制》,对非法改装、销售等源头问题明确了部门职责,为实现全链条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为奠定了工作基础。
新修正的《办法》规定,驾驶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改装动力装置、速度装置的非机动车,罚款50元;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的,罚款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不间断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飙车、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非法改装“窝点”依法查处,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潜在隐患。欢迎群众通过12123、122等平台做举报,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文明驾车、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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